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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公示
2007-09-03 08:23  文章来源:榆林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榆林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公示

2006-10-12 16:04 文章来源:榆林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榆林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公示表

序号
项目
依据
条件
程序
时限
申请材料
承办科室

1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38号令)。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的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设置意见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标准,按照各自职责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分别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发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县级商务部门上报市级商务部门审查材料受理后,

30日内办理审核、审批有关手续。
1、屠宰厂(场)规划设置意见材料。

2、申请书。

3、县(区)商贸办的报告。

4、屠宰厂(场)设计平面图。

5、设镇证明。

6、屠宰厂(场)可行性调查研究报告。

7、环保审批意见。

8、动物防疫合格证。

9、卫生许可证。

10、陕西省家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表。

11、城建、土地批复。

12、屠宰检验人员、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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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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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承办科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

1、申请人将符合申办拍卖企业条件有关资料,报所在的市商务局审查。

2、市商务局审查同意,以负责人署名的正式文件报省商务厅核准许可。

3、持省商务厅批文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4、持省商务厅批文和公安局《许可证》等,到省工商局办理拍卖企业注册登记。
市商务局接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
1、申请书。

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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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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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申请材料
承办科室

3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23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3、《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SB/T10390-2004)
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①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签订供油协议;②符合本地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③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④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⑤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⑥从事船运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2、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①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②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③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④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定;⑤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⑥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拟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向所在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拟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向所在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由市商务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要求申报成品油仓储、零售企业的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收到申请文件后,经实地勘验核实,下达是否准予建设的批准文件。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市商务局在核实建设规划许可、土地利用等开工建设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始建设。

加油站(点)建设完工后,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省商务厅或市商务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上报验收合格的意见和相关资料。省商务厅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安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新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油库)建设完工后,由省商务厅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新建、改(扩)的仓储设施(油库)验收合格后,由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上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省商务厅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领取变更后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新建企业据此到工商、税务、安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开业营业手续,方可开展成品油仓储经营。
市商务局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负责审查完毕。
1、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必须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有:①所在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请示;②新建加油站(点)符合所在地加油站(点)发展规划的可行性报告和所在地的详细位置图(需标注与相邻加油站、点的位置和距离);③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加油站(点)建设设计与施工方案;④《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

2、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申请必须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有:①符合油库布局规划的可行性报告和所在规划点的详细位置图;②铁路部门同意搭建的具有接卸能力的成品油铁路专用线和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设施的证明文件;③符合油库建设《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设计与施工方案;④《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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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申请材料
承办科室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6日起实施。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部门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研究,上报省商务厅审批,如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1、申请报告。

2、出资能力证明。

3、符合要求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文件。

4、各项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5、承诺书。

6、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说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一个地方只设立一户,榆林市已有一户即榆林市华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再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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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程序
时限
申请材料
承办科室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4、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5、榆林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等。
一、企业申领生产企业凭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②拟生产的产品具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③厂房设计、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以及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公布的《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及其它安全规范的要求并通过验收;④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质量检验与测试手段;⑤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⑥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产品检验制度;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申领经营企业凭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备企业法人条件;②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③仓库设计、建筑结构,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施等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④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保管员、押运员;⑤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②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③配有完善的防盗防爆防火报警设施;④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1、新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2、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应当向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3、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专用仓库经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榆林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民爆物品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申报、年审及监督管理,市、县区公安部门分级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部门分级核发《营业执照》。
申请人获得国防科工委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按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国防科工委。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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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程序
时限
申请材料
承办科室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资经营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法实施条例》(外经贸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无上限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无上限要求。对外方投资者出资额下限为一般不低于10万美元。
1、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双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发展与改革部门进行立项报批手续。

2、凭发展与改革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复,中外双方将签订的合营合同,章程或外商将外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章程报商务局依法审查批准。

3、凭商务部门出具的批文和颁发的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取得合法资格和地位,外商投资企业成立。

4、外商投资企业应向财政、税务、外汇、环保、海关、商检、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运营。
陕西省规定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商务部门)报送审查合同、章程的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书。

4、合同章程及有关附件。

5、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委派书。

6、投资各方法人资格及资质证明。

7、需进口的设备清单。

8、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意见书。

9、其它的文件(如土地、建设、供电、供水、供气、环保、消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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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二OO五年第8号《典当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不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出资的 资本),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符合本《办法》治安管理要求以及符合国家对典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典当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材料,县(区)商务部门以正式文件转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商务厅。如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①申请和可行性报告。

②章程、出资协议及承诺书;③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⑤个人股东、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⑥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⑦符合要求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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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OO五年第二号令。

3、陕西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05]423号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符合榆林市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1、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拍卖企业达到企业法人条件,工商管理部门参照榆林市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设置规划意见,依法办理登记,然后一个月内向市商务局申报,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备案。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事宜。

2、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向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取得工商行政注册后一个月内
1、设立申请书。

2、选址相关材料。

3、工商行政注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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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承办科室

9





















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
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企业申请→核对合同登记的内容→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出口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
1、技术进出口申请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书;2、技术进口合同副本;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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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申请材料
承办科室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承包、委托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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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11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第28号令《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①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自有流动资金占当年收购资金总额30%以上;

②固定的收烘场所;收购场地不少于50m2,堆放面积不少于300m2,设施和环境符合劳动安全、消防、环保等技术要求;

③有规范的烘茧灶、评茧仪器、磅秤、电子秆等;

④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持有陕西省纤维检验局颁发《检验员证》的收烘人员,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上岗证书》,并配备1—2名蚕桑技术辅导员。

⑤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人向县级商务(蚕茧收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一份,县级商务(蚕茧收购)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实地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复审符合基本条件、材料齐全的,签署意见后,报省商务局审定。如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后,在十日内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复核完毕。
①填写完整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④企业住所、场所面积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收烘设备和消防设施证明;

⑤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与当地茧农签订的产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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