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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6-10-27 16:05  文章来源:佳县商贸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
通 告
为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实施细则的精神,县政府决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必须到县商贸办办理备案登记。
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经营者在县商贸办领取备案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经营者提交备案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县商贸办按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在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县商贸办的印章。 县商贸办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向经营者传以原因。
三、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真实;
(二)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承诺责任后,必须加盖经营者的印章。
(三)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所载的经营者名称业主名称、经营地址应当一致;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经营者的印章或签字。
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在经营场所悬挂,如被损坏或遗失,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商贸办申报作废和补发。
备案登记表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登记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贸办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表。
五、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是酒类流通过程中的重要溯源凭据,经营者(供货方)向其他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等,供货方必须向受货方提供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仅指首次交易)并对所售每批酒类商品开具当批次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物相符、(随附单到县商贸办申领)
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三年。
六、经营者必须使用商务部门统一印到的酒类流通随俯单。
七、经营者严禁向未成年人售酒。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法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
八、2006年6月30日前为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全县所有经营者必须到县商贸办进行备案登记,否则从2006年7月1日起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特次通告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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